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私信,有问必答
被告被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如果有向银行交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该保证金属于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还是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实践中经常会有争议,为统一判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明确:
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承兑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业务的担保,该行为性质属于设立金钱质押。
当出票人未支付到期票款,银行履行垫款义务后,银行基于质权享有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
如需帮助可私信,有问必答。
《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提字第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0期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