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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虐童案生母判3年,轻重与否不

▲10月13日,抚顺6岁女童被虐待案宣判。图/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10月13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6岁女童受虐案。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陈某威、刘某彦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对陈某威以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6年,认定被告人刘某彦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不少网友认为作为母亲的刘某彦的3年刑期偏低。女童的生父更是坚持要抗诉。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威与刘某彦系同居关系,年2月至5月,被害女童(时年6岁)在与两被告人共同生活期间,频繁遭到伤害与虐待,致使女童身心遭受极大创伤。经专业鉴定,女童身上有一处重伤、十处轻伤,而且心理健康也出现问题。

作为女童的母亲和法定监护人,刘某彦不仅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还一再放任陈某威的殴打、虐待行为,有时甚至参与其中。对此,网友对刘某彦的“不宽恕”,也反映了舆论对女童遭遇的愤懑。

▲年3月,本案中女童的爸爸正在给受伤女童发炎的伤口上药。图/受访者向新京报供图

而从法律层面来看,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虐待家庭成员者,我国法律有明确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如果施暴者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则更有加重处罚的规定。

据已公布的信息,对刘某彦以从犯予以判罚,可能基于这些因素考虑。一是其并非全程参与故意伤害、虐待,仅时而参与;二是其曾带被害女童躲避陈某威施暴,采取过保护措施;三是对于故意伤害、虐待行为明确表示悔过。还有其是女童监护人,这里存在身份、亲情等因素的考量。但这些因素能否“站住脚”,仍有较大争议。

尤其考虑到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在法理上就该从严从重判决。况且,作为一个持续的长期的伤害和虐待过程,此案中,将身为母亲的刘某彦认定为从犯,公众对此也存有一些疑惑。

在被告人刘某彦被判的三年刑期中,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不过,判决书只说了故意伤害算从犯,虐待罪不是从犯,依法就该判处2到7年有期徒刑。现在判1年6个月,减轻处罚的理由不妨有更充分的说明。

即使认定为从犯,由于刘某彦放任陈某威的施暴行为,且时有参与故意伤害、虐待过程,具有较严重主观恶性,在性质确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从轻处罚,但如果过分从轻,甚至减轻处罚,也需要充分的释疑。

刘某彦的监护人身份,本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是我国《民法典》对监护人义务的明确规定,而虐待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禁止的。

法律的规定与民众的情感指向是一致的,对此,法院的相关判决,在引发争议之处,不妨给出更多公开说明,以解疑释惑。

特约撰稿人丨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丨迟道华

校对丨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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