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29日,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发生一起调车冲突,造成一名从业人员死亡,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1类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年1月31日,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第(五)类第89条较重阶次之规定,对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作出罚款人民币4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胡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00元和.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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